注意事項 Notice
新北市政府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之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案件裁處基準
一、基準
( 一 ) 第一則罰鍰新台幣 5 萬元整,同日第二則以上採累進方式處理,每增加一則加罰新台幣1萬元整,但罰鍰總額不得逾 60 萬元。
( 二 ) 報紙按日核處;雜誌按期核處;圖書按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核處。
二、原則
( 一 ) 情節輕微者,建議媒體於通知次日起,配合抽版。
( 二 ) 明顯媒介性交易廣告部分,依前開規定,依法核處。
( 三 ) 中性文詞(難以遽從文字內容判斷其為媒介性交易)廣告部分,符合下列三項刊登原則,如經本府警察局查獲有媒介性交易情事,第一次僅予警告,惟須於接獲本府通知後之第三日起停止刊載,若停止刊載屬實,不予處分罰鍰:
1. 審驗、影印留存委刊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專業技術執照、身分 證等資料。
2. 須載明詳細地址,聯絡電話可刊亦可不刊,惟不得僅刊登行動電 話號碼(若刊登行動電話,須同時刊登市內電話)。
3. 廣告內容或商品名稱不得含有任何聳動、煽情及色情(性)暗示 字眼。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視情節在5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之範圍內,酌予加重或減輕之
四、處罰對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 一 ) 第一則罰鍰新台幣 5 萬元整,同日第二則以上採累進方式處理,每增加一則加罰新台幣1萬元整,但罰鍰總額不得逾 60 萬元。
( 二 ) 報紙按日核處;雜誌按期核處;圖書按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核處。
二、原則
( 一 ) 情節輕微者,建議媒體於通知次日起,配合抽版。
( 二 ) 明顯媒介性交易廣告部分,依前開規定,依法核處。
( 三 ) 中性文詞(難以遽從文字內容判斷其為媒介性交易)廣告部分,符合下列三項刊登原則,如經本府警察局查獲有媒介性交易情事,第一次僅予警告,惟須於接獲本府通知後之第三日起停止刊載,若停止刊載屬實,不予處分罰鍰:
1. 審驗、影印留存委刊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專業技術執照、身分 證等資料。
2. 須載明詳細地址,聯絡電話可刊亦可不刊,惟不得僅刊登行動電 話號碼(若刊登行動電話,須同時刊登市內電話)。
3. 廣告內容或商品名稱不得含有任何聳動、煽情及色情(性)暗示 字眼。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視情節在5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之範圍內,酌予加重或減輕之
四、處罰對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