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登記制公告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所謂夫妻財產制,係指夫妻結婚後,彼此財產所應適用之財產制度。依民法第一千零四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同法第一千零五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因此,夫妻可以於結婚前來未雨綢繆地先行約定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也可以於結婚過後有需要時,才選擇適當之夫妻財產制。不過夫妻欲採用約定財產制時,則只能從共同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以下)及分別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四十四條以下)選擇其一。惟若夫妻就財產未表示任何意見,則以法定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以下)為其夫妻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將夫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婚前財產指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但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婚後財產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又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務時,即使在婚姻中也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
法定財產制在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婚後財產扣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例外的情形有二:第一,夫或妻個人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無須分配。第二,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共同財產制:
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以及雙方的收入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但是「特有財產」仍然由夫妻各自所有,不併入共同財產之中。所謂「特有財產」指(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需之物、(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且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此外,夫妻也可以約定「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也就是只限勞力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其他財產則一概適用分別財產制。所謂「勞力所得」是指夫或妻在婚姻中取得的薪水、工資、紅利、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財產收入,例如因員工分紅入股所配發的股票、股息等。
夫妻任一方要處分共同財產,必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婚前婚後所負之債務,由共同財產及負債一方的特有財產負責清償。夫妻的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的一半歸生存的一方取得,另外一半為死者的遺產。夫妻離婚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由夫妻各自取回當初訂約時所存在的財產;而訂約後才取得的共同財產,則由夫妻各得一半。 - 分別財產制:
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財產制公告範例
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夫妻財產制公告
OO地方法院公告檢送本院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
主旨:公告0000於中華民0年0月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案號為00年度財登字第000號)。貳、登記事項: 一、夫: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號)住所。妻: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號)住所: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
OO地方法院公告檢送本院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
主旨:公告0000於中華民0年0月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案號為00年度財登字第000號)。貳、登記事項: 一、夫: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號)住所。妻: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號)住所: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